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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两家公司的法人,一家被列“黑名单”,另一家会受牵连吗

日期:2018-11-27 14:35:34   by         浏览:


上榜税收“黑名单” 关联公司将受牵连

 

案例

 

近日,厦门H黄金珠宝公司财务人员小陈到税务部门领购发票,却被告知由于该公司纳税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因此发票领用也受到限制,公司发票领用份数被降为每月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也被降为万元,超过该限额开具发票需预缴税款。

 

H公司财务人员小陈:“公司才成立不久,平时也都合法合规经营,并按时申报纳税,纳税信用等级怎么会被降为D级,是不是税务机关弄错了呢?我得赶紧去找税务机关咨询一下!”

 

原来!H公司法人杨某,同时也是厦门Z黄金珠宝公司的法人。兼任两家公司的法人并没有问题。但是!原厦门市湖里区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Z公司在经营中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存在虚开专用发票的情形!

 

税务稽查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并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其中一项惩戒措施就是: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0号)规定: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结果

 

因此,不仅被录入“黑名单”系统的Z公司受到纳税信用等级降级的惩戒,公司法人杨某注册登记并负责经营的H公司的信用等级也相应降为D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影响了正常经营。

 

关于税收黑名单,这些知识你该知道


1、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那么哪些情况会被列入“黑名单”?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2、“黑名单”当事人会被实施哪些联合惩戒措施?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三)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四)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五)向社会公示

(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七)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八)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九)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十)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十一)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十二)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三)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十四)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十五)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十六)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七)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十八)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十九)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十)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十一)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二十二)加强荣誉称号管理

(二十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二十四)强化外汇管理

(二十五)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二十六)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二十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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