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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国科发火〔2016〕32号详细解读

日期:2018-12-04 11:07:30   by         浏览: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1. 解读:
 根据 2016 正式版《工作指引》(认定条件)相关规定:
 知识产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二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获得;
 三是知识产权权属人必须是申请企业,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 解读:

知识产权将划分为Ⅰ类、Ⅱ类进行分类评价:
Ⅰ类评价: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Ⅱ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 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 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3.解读:
第一,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的知识产权在高企认定中 不予承认;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同时注册的只算一项;
第二,如果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个人的(如发明人、工程师或 者企业法人企业老板等),不能用于高新企业的申请,必须要把专利 转让、授权给申请企业; 
第三, 知识产权要对申请企业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在技术上起到核心支 撑作用,完全不相关的在高企认定中将不予认可;    
第四,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1.解读:
  2016 年《管理办法》对于主要产品(服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第 十一条第(二)、(三)款中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 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 50%的产品(服务)。 
2.解读:

   2016 年《管理办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本身是否“高 大上”不再关注,评审的重点由产品(服务)改为起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 重点关注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符合 《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1.解读: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指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科技人员: 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 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 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 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可以通 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在职、兼职、 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183 天以上; 

2.解读:
 统计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计算方法: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注: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 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解读:

  2016 年正式版管理办法中取消了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区分,同时取消了对科技人员学历和工作时间的限制,更加贴合研发实际情况。 根据新规定明确的科技人员和职工总数的统计范围, 有利于采取 雇佣兼职和临时聘用员工的中小企业申报。 统计方法不再按企业上一年末的在职员工数计算, 而采取全年月平均数的方法来计算, 虽然增加了统计信息汇总难度, 但反映了企业人员的流动性, 确保了数据的准确性。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解读: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如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 )。   

2.解读:
 2016 年正式版的指引将直接投入费用中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及维护费等归属到其他费用中,并将其他费用占研究开发总费用的比例由不超过 10%提升到不超过 20%。 

3.解读: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 的连续 3 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3.解读:
 对于年收入 5000 万以下的企业, 研发费用占比由6%调整为5%, 其他两个层级保持不变。 这无疑是对中小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的降低, 尤其有利于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科研资金投入,加强成果转化等其他工作,也使得包括“新三板”在内,成立时间较短的中小企业申请高新资格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1.解读: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获得的产品性、服务性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其产品(服务)发挥 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2.解读:
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 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 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3.解读:
 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4.解读:
 2016 年正式版指引中明确: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一直以来,申报过程中对“总收入”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税局、科委各执一词。明确指出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无疑扩大了总收入的范围,对于一些大 型企业来说,增加了高新收入占比达标的难度。

5.解读:             
 2016 年正式版指引中删除了意见征求稿中的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同时还明确提出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解读: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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